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输变电设备状态检修导则

发布时间:2025-01-08 15:59:17    来源:欧宝体育官网在线

  

输变电设备状态检修导则

  良好状态设备的C级检修可按基准周期推迟1个年度执行。 6.2 正常状态设备 6.2.1 正常状态的设备,其扣分问题大多是辅助状态量引起的,C 级检修可按基准周期推迟 1 个年度 执行。 6.2.2 正常状态的设备,其扣分问题大多是主状态量引起的,C 级检修应按基准周期执行。 6.3 注意状态设备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输变电设备状态检修的周期、项目和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浙江电网 110kV 及以上电压等级的变电一次设备、二次设备(继电保护及自动装置、

  监控系统和通讯设备等)和输电线路的状态检修工作。其它电压等级的输变电设备可参照执行。

  良好状态、正常状态设备的停电检修按C级检修项目执行,试验按《输变电设备状态检修试验规程 细则》例行试验项目执行。 5.2 注意状态设备检修等级

  注意状态设备的停电检修:变电设备按附录A执行,输电设备按附录B执行;试验按《输变电设备状 态检修试验规程细则》例行试验项目执行,必要时按《输变电设备状态检修试验规程细则》增 做部分诊断性试验项目。 5.3 异常状态、重大异常状态设备检修等级

  6.5 重大异常设备 重大异常状态设备的停电检修应按详细情况及时安排,必要时立即安排。

  6.6 宽限期原则 良好和正常状态的设备,由于系统安排或备品备件的原因,可在按6.1、6.2条款调整后的基础上再

  4 停电检修周期的确定原则 4.1 设备 C 级检修周期宜与状态检修试验周期一致。110kV、220kV 设备 C 级检修周期为 4.5 年,500kV 设备 C 级检修周期为 4.5 年。 4.2 新建、扩建的新设备首次检修:110kV 投运后 1~2 年,220kV、500kV 投运后 1 年。

  按照国家电网公司有关输变电设备状态检修导则,结合浙江省电力公司实际制订本标准。对于实 施状态检修的设备,执行本标准。对于没有实施状态检修的设备,仍执行原有的检修管理标准和相关 规程、规定。

  本标准附录 A 和附录 B 是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浙江省电力公司生产部提出。 本标准由浙江省电力公司科技信息部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浙江省电力公司生产部、金华电业局、绍兴电力局、杭州市电力局、宁波电业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楼其民、应高亮、何健、柳华荣、俞培祥、龚坚刚、吴锦华、黄晓明、黄宏 新、赵寿生、郑炅、汪从敏。 本标准由浙江省电力公司生产部负责解释。

  3.3 实施状态检修的设备必需进行状态评价,对评价结果为异常和重大异常的设备应有专题的状态评 价报告,并提出检修和诊断项目的建议。 3.4 设备状态评价每年至少 1 次,评价结果为注意、异常、重大异常或运行中出现异常的设备应及时 进行跟踪评价。 3.5 宜在设备检修前后各增加 1 次评价。修前评价用以提高检修的针对性;修后评价用以检验检修的 效果。 3.6 开展状态检修的设备应实施有效的带电测试工作,如红外测温、油色谱分析、金属氧化物避雷器 泄漏电流、绝缘子盐密的测试等。积极探索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的应用。 3.7 开展状态检修的设备应加强运行监视,做好输变电设备正常运行记录,及时提供设备评价依据,如变 压器出口短路电流幅值和次数、断路器的开断故障电流幅值和次数、输电线路交跨距离和雷击跳闸记录 等。 3.8 检修工作分停电检修和不停电检修,停电检修分为 A 级、B 级、C 级,不停电检修分为 D 级、E 级, 检修分级详见浙江省电力公司《输变电设备检修分类办法》。

  7 输变电设备停电检修同步原则 7.1 同间隔设备 7.1.1 同间隔设备的基准周期应一致,二次设备应同一次设备的周期一致。 7.1.2 运行中单一设备因消缺、反措等原因要停电工作时,间隔内别的设备可根据其状态和基准周 期综合分析后确定是不是一起进行停电检修,提前时间一般不超过 1 年。 7.1.3 因基建、技改等原因要配合停电时,停电设备可根据其状态和基准周期综合分析后确定是不是 提前或推迟检修。提前或推迟检修一般不超过 1 年,但不允许超出宽限期。 7.1.4 单个更换的新设备首次检修:110kV 设备投运后 1~3 年,220kV、500kV 设备投运后 1~2 年。 间隔内别的设备可根据其状态和基准周期综合分析后确定是不是一起进行停电检修,提前时间一般不超过 1 年。 7.2 同一停电范围内设备 7.2.1 500kV、 220kV 输电线路有必要进行停电检修时,两侧变电所相应间隔的设备宜同时安排停电检 修。 7.2.2 集中检修模式的 110kV 变电所停电检修时,相应 110kV 输电线kV 出线间隔一侧变电设备因故提前检修,且需输电线路陪停时,输电线路及对侧变 电设备如检修时间提前不超过 1 年的,宜同时安排检修。 7.3 35kV 无功补偿设备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

  修改单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一些文件的 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DL/T722 《变压器油中溶解气体分析和判断导则》 Q/GDW-11-120《输变电设备状态检修试验规程细则》 Q/GDW-11-119《输变电设备检修分类办法》 Q/GDW-11-106《油浸变压器(电抗器)状态评价导则》 Q/GDW-11-107《126kV及以上SF6断路器状态评价导则》 Q/GDW-11-108《126~252kV GIS 状态评价导则》 Q/GDW-11-109《126kV及以上隔离开关状态评价导则》 Q/GDW-11-110《电流互感器状态评价导则》 Q/GDW-11-111《电磁式电压互感器状态评价导则》 Q/GDW-11-112《电容式电压互感器、耦合电容器状态评价导则》 Q/GDW-11-113《金属氧化物避雷器状态评价导则》 Q/GDW-11-114《并联电容器装置状态评价导则》 Q/GDW-11-115.1《输电线部分 总则》 Q/GDW-11-115.2《输电线部分 架空输电线路导线、地线状态评价导则》 Q/GDW-11-115.3《输电线部分 架空输电线路杆塔状态评价导则》 Q/GDW-11-115.4《输电线部分 架空输电线路基础状态评价导则》 Q/GDW-11-115.5《输电线部分 架空输电线路接地装置状态评价导则》 Q/GDW-11-115.6《输电线部分 盘形悬式绝缘子状态评价导则》 Q/GDW-11-115.7《输电线部分 复合绝缘子状态评价导则》 Q/GDW-11-115.8《输电线部分 架空输电线路金具状态评价导则》 Q/GDW-11-115.9《输电线部分 架空输电线路通道状态评价导则》 Q/GDW-11-115.10《输电线部分 架空输电线路附属设施状态评价导则》 Q/GDW-11-115.11《输电线部分 电缆输电线 输变电设备实施状态检修一定要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确保电网、设备的安全运行。 3.2 根据设备的状态评价结果和综合分析,及时或提前做好设备的检修工作,做到“应修必修,修必 修好”。确保设备健康,减少重复停电,提高输变电设施的安全可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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